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中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395797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104民初3313號 |
案號 | (2019)蘇0104執(zhí)恢69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6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欣隆羽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700萬元并支付利息、罰息、復利(截至2017年3月7日,利息、復利合計為652029元;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罰息、復利,按年利率6.525%計付)。二、被告江蘇欣隆羽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付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師費700000元。三、被告談愛松、花巧云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判決主文確定的被告江蘇欣隆羽絨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丹陽市盛隆寢品有限公司、江蘇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判決主文確定的被告江蘇欣隆羽絨有限公司的債務在70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江蘇長三角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判決主文確定的被告江蘇欣隆羽絨有限公司的債務在200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356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188560元,由被告江蘇欣隆羽絨有限公司、談愛松、花巧云、丹陽市盛隆寢品有限公司、江蘇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蘇長三角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江蘇欣隆羽絨有限公司、談愛松、花巧云、丹陽市盛隆寢品有限公司、江蘇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蘇長三角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應負擔的訴訟費已由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預交,由被告江蘇欣隆羽絨有限公司、談愛松、花巧云、丹陽市盛隆寢品有限公司、江蘇中超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蘇長三角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并支付給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市漢口路支行,賬號:4301011329****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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