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騰邦國際商業(yè)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27****63XA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粵0105民初2390號 |
案號 | (2021)粵0105執(zhí)2033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0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騰邦國際商業(yè)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鼎越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首付款本金2999萬元,并從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以3000萬元為基準、從2019年8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2999萬元為基準均按照年利率18%計付保理首付款使用費給原告廣州鼎越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二、被告深圳市騰邦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未履行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三、被告騰邦國際商業(yè)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騰邦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向原告廣州鼎越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0萬元(其中,被告騰邦國際商業(yè)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判決第一、三項確定債務的總金額以應收賬款34034996.3元為限);四、駁回原告廣州鼎越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用207950元(其中受理費20295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廣州鼎越商業(yè)保理有限公司負擔65元(其中受理費63元、保全費2元),被告騰邦國際商業(yè)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騰邦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207885元(其中受理費202887元、保全費499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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