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三稽罰[2019]572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寶庭物資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2018年1月至10月期間,杭州寶庭物資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919份,開具金額合計1116939006.04元,稅額合計185027048.89元,價稅合計共計1301966054.9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你單位開具的1919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認定為虛開發(fā)票。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處罰決定:對你單位虛開發(fā)票的行為處以50萬元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20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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