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汕頭市潮陽第二建筑總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51319****945Q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粵0306民初15925號 |
案號 | (2021)粵0306執(zhí)240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發(fā)布日期 | 2022-04-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20211627384】。原告:深圳市領通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qū)沙井街道富通麗莎花都A棟商鋪50,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571980313C。法定代表人:許敏全。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立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峻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告:汕頭市潮陽第二建筑總公司,住所地汕頭市潮陽區(qū)文光東山大道中11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5131932779450。法定代表人:吳健華。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意福,男,系公司員工。原告深圳市領通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汕頭市潮陽第二建筑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原、被告一致確認:被告汕頭市潮陽第二建筑總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領通投資有限公司貨款8191814元,逾期付款違約金1261539.35元,兩項共計9453353.35元;原告同意被告僅需支付9050000元(其中包含本金8191814元,逾期付款違約金858186元)了結此案。二、被告同意分七期支付上述款項,被告應于2021年6月26前向原告支付1200000元;被告應于2021年7月至2021年9每月26日前分別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被告應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每月26日前分別向原告支付1600000元;被告應于2021年12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尾款1650000元。被告已支付款項的支付順序為先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后支付本金。上述款項付至原告指定的收款賬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國會大廈支行,開戶名:深圳市領通投資有限公司,賬號:44201618500052507800)。三、若被告按時足額支付上述款項,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因本案事由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此終結,任何一方不再以本案事由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時足額履行付款義務,原告可按9453353.35元未支付款項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191814元中的未支付部分為基數(shù),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同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訴訟費39878元,保全費5000元。四、本案訴訟費39878元,保全費5000元,兩項共計44878元,由原告自愿承擔。各方當事人同意本調解書自各方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字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案件受理費3987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44878元均由原告深圳市領通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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