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昆山市采帆航商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廉月蘭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930023-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83民初11054號 |
案號 | (2017)蘇0583執(zhí)58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劉成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程要和押金4000元、場地租金23857.84元及場地損失16513.5元。 二、被告昆山市采帆航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程要和房屋租金及衛(wèi)生費1766元。 三、駁回原告程要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或其他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2826元,評估費1750元,合計4576元,由原告程要和負擔3126元,由被告劉成文負擔1400元,由被告昆山市采帆航商貿有限公司負擔50元。該款原告程要和已預交,被告劉成文、昆山市采帆航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其負擔部分支付原告程要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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