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商投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00059****795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津02民初615號 |
案號 | (2020)津02執(zhí)8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關于天津銀行訴請趙軍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問題。趙軍屹向天津銀行出具《個人擔保聲明書》,對于擔保的債權、保證范圍、保證方式、保證期間均作出明確,該聲明是趙軍屹真實意思表示,天津銀行并未提出異議且據(jù)此主張趙軍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天津銀行主張趙軍屹在《個人擔保聲明書》約定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天津銀行訴請韓怡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問題。韓怡秋向趙軍屹出具授權委托書,內容明確寫明“全權委托受托人代為在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業(yè)務及代理各項簽字手續(xù);委托期限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7日;受委托人趙軍屹在委托權限內代理委托人就上述委托事宜所實施的行為及造成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承擔”,在該期限內,趙軍屹代韓怡秋向天津銀行出具的《個人擔保聲明書》,應屬授權委托范圍,故該《個人擔保聲明書》對韓怡秋發(fā)生法律效力。天津銀行主張韓怡秋在《個人擔保聲明書》約定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趙軍屹、韓怡秋二人是否離婚,并不影響授權委托書的效力,被告韓怡秋該關于雙方已離婚,趙軍屹無權作為配偶代表韓怡秋簽字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韓怡秋的責任范圍,因《借款展期協(xié)議》并無韓怡秋簽字也未經其授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展期協(xié)議中關于借款展期的約定應屬減輕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應當按照展期后的合同期限承擔保證責任;但同時展期協(xié)議提高了借款利率,加重了債務人的債務,韓怡秋對于超過原合同借款利率約定的利息部分不應承擔責任。韓怡秋的該項抗辯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塑力超高壓公司追償。中商投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關抗辯權利,后果自行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天津塑力集團超高壓電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東支行借款本金2億元;二、被告天津塑力集團超高壓電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東支行借款利息(以2億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標準計算;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按照《借款展期協(xié)議》約定的利息標準計算);三、被告天津塑力集團超高壓電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東支行借款復利(以第二項尚欠的利息為基數(shù),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展期協(xié)議》約定的標準計算);四、被告天津塑力集團超高壓電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東支行逾期利息(以2億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借款展期協(xié)議》約定的標準計算);五、確認被告天津塑力線纜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三、四項給付事項在《保證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六、被告中商投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趙軍屹分別對上述第一、二、三、四項給付事項在《保證合同》或《個人擔保聲明書》約定的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在承擔給付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津塑力集團超高壓電纜有限公司追償;七、被告韓怡秋對上述第一項給付事項以及第二、三、四項給付事項中的利息、復利、罰息均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在《個人擔保聲明書》約定的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在承擔給付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津塑力集團超高壓電纜有限公司追償;八、駁回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東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4669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天津塑力集團超高壓電纜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線纜集團有限公司、中商投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趙軍屹、韓怡秋共同負擔。公告費1160元,由中商投實業(yè)控股有限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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