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臨清市首峰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58172****701L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魯1502民初2954號 |
案號 | (2020)魯1502執(zhí)17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臨清市錦鵬棉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編號為20412018280387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罰息、復利50541.7元并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二、限被告臨清市錦鵬棉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編號為20412018280388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罰息、復利72229.93元并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三、限被告臨清市錦鵬棉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編號為CD20412018880064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協議書項下的匯票墊付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罰息、復利147000元并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四、限被告臨清市錦鵬棉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編號為CD20412018880067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協議書項下的匯票墊付款本金4999555.34元、利息、罰息、復利244978.21元并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五、限被告臨清市錦鵬棉紡織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編號為CD20412018880095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協議書項下的匯票墊付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罰息、復利85750元并自2019年2月25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六、被告臨清市首峰紡織有限公司、臨清市金源天澤棉紡織有限公司、陶志勇、李曉菲在最高余額15000000元范圍內對上述五項款項擔連帶清償責任;七、被告臨清市首峰紡織有限公司、臨清市金源天澤棉紡織有限公司、陶志勇、李曉菲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臨清市錦鵬棉紡織有限公司追償;八、原告對被告臨清市錦鵬棉紡織有限公司所有的、臨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的編號為17403號動產抵押登記書中載明的機器設備一宗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24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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