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臨清市首峰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2074070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魯1502民初8469號判決書 |
案號 | (2019)魯1502執(zhí)393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發(fā)布日期 | 2020-02-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臨清市首峰紡織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聊城魯西民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萬元及利息和罰息(利息和罰息以6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9月9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還清之日止);二、被告魏占群、山東丁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保領、臨清市興喜紡織有限公司、戴磊、劉富華、王承喜、王東、王計軍、位洪山、李榮海、山東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丁士彤、丁守峰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臨清市首峰紡織有限公司的償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被告魏占群、山東丁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保領、臨清市興喜紡織有限公司、戴磊、劉富華、王承喜、王東、王計軍、位洪山、李榮海、山東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丁士彤、丁守峰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臨清市首峰紡織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聊城魯西民間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198元,減半收取27599元,由被告臨清市首峰紡織有限公司、魏占群、山東丁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魏保領、臨清市興喜紡織有限公司、戴磊、劉富華、王承喜、王東、王計軍、位洪山、李榮海、山東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丁士彤、丁守峰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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