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合肥達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0014****794N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皖0102民初11813號 |
案號 | (2022)皖0102執(zhí)118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發(fā)布日期 | 2022-03-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合肥達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貨款33773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83867.5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9月1日起;以253867.5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7月7日起,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130元,減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杭州丹尼建材有限公司負擔1672元,被告合肥達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893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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