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泓曲資產(chǎn)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志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5110491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滬0115民初84947號 |
案號 | (2018)滬0115執(zhí)2372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3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申請被申請人一向申請人返還林肯車輛一臺(車牌號:滬BKT077,車架號:5LMJJ3LTOGELO9613,發(fā)動機號:EcoBoostGEL09613,以下簡稱“該車”),并協(xié)助申請人辦理該車過戶手續(xù)。申請人就該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被申請人第二項付款義務,如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則不足部分由被申請人繼續(xù)清償。 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336219元、截止2017年9月25日的逾期利息3363.19元,遲延付款利息(以截至2017年9月25日的到期未付租金97371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 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案件受理費、公告費、財產(chǎn)保全費共計人民幣8986元。 4、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判決書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至被申請人履行完畢之日)。 5、被申請人承擔申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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