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君舜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681MA****6K6M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冀06民終6519號 |
案號 | (2021)冀0681執(zhí)3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211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 二、撤銷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211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變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1民初211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王曉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閆林山支付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利息支付計算方式:2019年8月15日前欠付利息共計95萬元,2019年8月15日后欠付利息以3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 一審案件受理費23,400元,保全費5,000元,以上共計28,400元,由閆林山負擔1,919元,王曉娟、河北君舜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26,48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1,432元,由閆林山負擔4,755元,王曉娟、河北君舜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6,677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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