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保定通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60073****292G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冀0630民初1191號 |
案號 | (2020)冀0630執(zhí)41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淶源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淶源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寧亞利、保定通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歸還原告廊坊市恒通達道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95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本金100萬元的利息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支付本金50萬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支付本金1550萬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支付本金2950萬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案債務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廊坊市恒通達道橋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1750元,由被告寧亞利、保定通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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