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博昱科技(丹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168****006U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蘇1181民初3465號 |
案號 | (2019)蘇1181執(zhí)523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博昱科技(丹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陽支行借款本金1349萬元,給付截止2018年4月12日的欠息219850.53元,并自2018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699%承擔利息至債務清償止;二、被告江蘇中亞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江蘇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星、楊云勝、顏潤仙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擔保人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案件受理費10406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09060元,由被告博昱科技(丹陽)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江蘇中亞玻璃纖維有限公司、江蘇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星、楊云勝、顏潤仙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此款原告已墊付,各被告應將此款連同上述借款本息一并給付原告)。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鎮(zhèn)江市永安路分理處,帳號:1104010829000140561)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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