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寧綜法雨〔2020〕110161 |
違法行為類型 | 依據(jù)《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責(zé)令糾正違法行為,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有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行:(四)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路線、密閉方式運輸,未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場地處置,車輪帶泥行駛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遺灑、飄散建筑垃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責(zé)令經(jīng)營者或者車輛駕駛?cè)藛T立即清除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08 |
決定機關(guān) | 南京市雨花臺區(qū)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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