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開封市三郎電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璞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496751-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豫0211民初1974號 |
案號 | (2018)豫0211執(zhí)1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開封市金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開封市金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河南新開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開封市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以300萬本金為基數,自2016年10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計算至欠款全部結清日止)。被告開封東京空分集團有限公司、河南開元電氣有限公司、開封市三郎電氣有限公司、牛慶彥、張建英、開封市廣宇置業(yè)有限公司對前述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截止到2017年9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共計50.25萬元。在調解書簽訂當日被告向原告清償利息10萬元,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向原告清償利息40.25萬元。 三、被告自2017年10份開始每月1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17日起每月新增的利息。 四、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的16日前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直至本金300萬元清償完畢。 五、原告在全部被告簽收調解書之日起兩日內向法院申請解除對被告牛慶彥名下房屋(汴房地產權證第3411740號)的查封措施。被告牛慶彥保證前述房屋僅為開封東京空分集團換熱設備有限公司向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分行(借款金額420萬)提供抵押擔保。 六、若被告有一期不按期履行,原告有權就被告所欠全部本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已付款項視為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 七、案件受理費154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0400元,由各被告承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自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起生效。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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