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匯豐置業(yè)(泉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子宜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168928-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晉民初字第9460號 |
案號 | (2017)閩0582執(zhí)2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0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匯豐置業(yè)(中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晉江市恒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450萬元、利息546125元及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二、原告晉江市恒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對被告匯豐置業(yè)(中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通港東街168號迎賓館桃源山莊二期48號K戶型、61號H戶型的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被告泉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泉州迎賓館有限公司、匯豐置業(yè)(泉州)有限公司、匯豐置業(yè)(永春)有限公司、蔡子宜對本判決第一項所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泉州太子酒店有限公司、泉州迎賓館有限公司、匯豐置業(yè)(泉州)有限公司、匯豐置業(yè)(永春)有限公司、蔡子宜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匯豐置業(yè)(中國)有限公司追償。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7228元,由六被告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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