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太原清霖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10068****216K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晉01民終3155號 |
案號 | (2021)晉0106執(zhí)8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5-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撤銷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2019)晉0106民初3932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管延軍、魏愛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上訴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9年6月5日的欠款本金1590977.45元,利息1996.76元、罰息524256.11元;并以欠款本金1590977.45元為基數(shù),以合同約定的利率為標準,支付從2019年6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 三、被上訴人馮勇、張愛生、太原清霖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二項及案件一、二審受理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上訴人馮勇、張愛生、太原清霖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上訴人管延軍追償; 四、駁回上訴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32801元,由被上訴人管延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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