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海公(倉)行罰決字[2021]0294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08月10日杭州東莊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招錄流動人口丁某為該公司員工,后丁某在該單位工作至今,杭州東莊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將丁某的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后于2021年08月27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海寧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27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海寧市公安局鹽倉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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