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新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77****273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粵1971民初10541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1)粵1971執(zhí)恢5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840196621323】。一、被告郭海戰(zhàn)、楊春苗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償還貸款本金299000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暫計至2018年1月1日,利息為166692.01元、罰息為247990.6元、復利為19577.05元,貸款年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0%計算,從2018年1月2日起罰息對逾期貸款本金按前述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復利以166692.01元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計算,均計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鐘文甫、謝坤、東莞市新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新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郭海戰(zhàn)、楊春苗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鐘文甫、謝坤、東莞市新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新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郭海戰(zhàn)、楊春苗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4267.81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92元,六被告負擔34175.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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