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06****928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渝0113民初收20875號 |
案號 | (2021)渝0113執(zhí)43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重慶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重慶京東同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84,979.3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22,742.87元及逾期罰息126,356.57元; 二、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京東同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 484,979.33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5.4%計算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還清為止的逾期罰息; 三、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京東同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法律服務費1,000元; 四、被告張志遠對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項債務向原告重慶京東同盈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1,130元,減半收取計5,565元,由被告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張志遠連帶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逕付原告,本院預收的受理費不作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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