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裕瓏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302MA****LT4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粵0404民初22號(2021)粵04民終2901號 |
案號 | (2021)粵0404執(zhí)285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6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71212601848】。(2021)粵04民終2901號民事判決書主文:一、關于進度款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時間問題,本院認為,2020年6月18日,大粵灣公司通過微信向東方雨虹公司發(fā)出最終審定金額1035077元"的意見,從文義上來看,最終審定金額"應是指最終結算金額。東方雨虹公司在2021年2月8日出具《承諾函》,重新確認涉案工程結算總價為100萬元,東方雨虹公司解釋稱是因為為了盡快拿到結算款而作的讓步。本院認為,東方雨虹公司是在起訴后才作出《承諾函》,東方雨虹公司該解釋具有合理性。而且東方雨虹公司在結算后對結算款重新確認,并不代表雙方的結算時間推遲,再者工程已在2019年11月28日驗收合格,至2021年2月8日已一年多,以此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不合理。故本院認為一審判決的認定正確,予以維持,對大粵灣公司主張從2021年2月8日起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意見不予納。二、關于預付款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東方雨虹公司沒有在結算過程中提及要求預付款逾期付款違約金,并不能代表默示放棄此項權利,本院對大粵灣公司該意見不予納。三、關于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的負擔問題,東方雨虹公司在一審庭審中變更了訴訟請求,應以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作為訴訟費的計算基礎,一審判決未予變更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另外,由于東方雨虹公司的請求并沒有完全得到支持,本院按照勝敗訴比例予以重新分配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唯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的負擔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一審案件受理費6312元,減半收取為3156元(珠海東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付4571元),由大粵灣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負擔2491元,由珠海東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65元。保全費3183元,由大粵灣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負擔1747元,由珠海東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43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61元[(大粵灣石化(珠海)有限公司已預交9142元],由大粵灣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負擔,本院退回8481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404民初22號民事判決書主文:一、被告大灣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珠海東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000元;二、被告大粵灣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務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珠海東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詳見《違約金計算表》);三、被告北京裕瓏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原告珠海東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減半計取4571元、保全費3183元,由被告大灣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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