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臺市監(jiān)處罰〔2021〕4055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侵害消費者依法得到保護的個人信息權利 |
行政處罰內容 | 本局認為,人臉信息作為一種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生物識別信息,是一種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當事人通過人臉識別系統(tǒng)《銷售案場中介風控》采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目的在于準確區(qū)分消費者來源渠道,便于與分銷商結傭或作員工業(yè)績評定,實質是為了自身成本控制,與消費者利益無關,因此當事人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并無必要。當事人通過人臉抓拍設備采集消費者人臉生物識別信息,全程既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更未經消費者同意;當事人通過人臉認證機采集消費者個人身份證信息和人臉生物識別信息,雖經消費者同意,卻未向消費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和方式。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違反必要原則,屬于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未經消費者同意而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根據(jù)《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guī)定,責令改正,對當事人處以18萬元罰款。當事人在其發(fā)布的房地產廣告中宣傳“全優(yōu)雙學區(qū)風口椒江東”“椒江東雙學區(qū)”“眼界主城未來雙學區(qū)資源”等內容,雖是基于區(qū)政府的會議紀要及當事人與教育局簽署的合作協(xié)議所載內容的客觀宣傳,但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責令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對當事人處以10萬元罰款。以上罰款共計28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26 |
決定機關 | 臺州市椒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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