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晟達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8245720-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京0102民初5724號 |
案號 | (2020)京0102執(zhí)1720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北京微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微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朱忠琳311 601元并支付相應利息(以311 601元中未償還部分為基準,自2018年11月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按照月利率2%計算); 二、被告北京微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微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朱忠琳100 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以100 000元中未償還部分為基準,自2018年11月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按照月利率1.5%計算); 三、被告中晟達控股有限公司對被告北京微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微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中的本金311 601元、第二項中的本金100 000元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74元以及公告費(以實際發(fā)生額為準),由北京微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微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中晟達控股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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