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元方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30055****080G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1302民初10239號 |
案號 | (2021)皖1302執(zhí)285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元方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貸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168258.61元(截至2020年7月17日,自2020年7月18日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復息、罰息等順延計算);二、被告韓宏超、韓光廷、申宇對被告安徽元方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657元,保全費5000,合計12657元,由被告安徽元方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韓光廷、韓宏超、申宇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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