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島大寶源典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宮國鵬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8255240-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南商初字第70909號 |
案號 | (2017)魯0202執(zhí)261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23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青島大寶源典當有限公司、被告宮國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青島鼎悅典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萬元及該款項自2013年12月10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按照年息24%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青島鼎悅典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本判決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被告負擔。因原告已經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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