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巨龍偉業(yè)工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417905-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京0101民初4630號 |
案號 | (2019)京0101執(zhí)246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俊良償還原告邢曉玲借款本金919萬元; 二、被告陳俊良向原告邢曉玲支付借款利息(其中700萬元從2009年1月8日起,109萬元從2009年1月16日起,55萬元從2009年1月24日起,55萬元從2009年2月12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北京巨龍偉業(yè)工貿有限公司對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三項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zhí)行) 四、被告北京巨龍偉業(yè)工貿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俊良追償; 五、駁回原告邢曉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4 309元、鑒定費8300元,由原告邢曉玲負擔50 909元(已交納),由被告陳俊良、北京巨龍偉業(yè)工貿有限公司共同負擔93 4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由被告北京巨龍偉業(yè)工貿有限公司負擔8300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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