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青島北斗星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賈建青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129375-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魯0202民初5199號 |
案號 | (2017)魯0202執(zhí)266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與各被告確認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被告青島北斗星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947000元,利息及罰息2560572.89元。 二、被告青島北斗星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償還原告欠款本金600萬元,2017年7月31日前償還欠款本金1094700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及罰息以被告實際還款之日原告出具的對賬單為準)。 三、被告青島北斗星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350000元。 四、被告賈洪蘭以位于青島市嶗山區(qū)同安路872號22號樓3單元402戶房產(chǎn)對被告青島北斗星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確認原告對上述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的價款在本金最高額2678800元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確認原告對被告青島北斗星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設定抵押的青工商高抵登字2014第0027號抵押登記書項下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權,確認原告對上述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的價款在本金最高額18193334元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六、確認原告對被告青島北斗星應用技術制造有限公司設定抵押的青工商高抵登字2014第0026號抵押登記書項下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權,確認原告對上述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的價款在本金最高額21687977.13元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七、被告青島北斗星應用技術制造有限公司、青島華世基科技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青島北斗星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債務在本金最高額1700萬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八、被告賈建青、岑楓對被告青島北斗星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九、若各被告未能按照上述第二項、第三項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有權立即申請強制執(zhí)行,同時各被告應另行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65800元。 案件受理費130933元減半收取65466.5元及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及郵寄費210元,以上共計71276.5元由各被告承擔。因原告已預交,各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前將相應款項給付原告。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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