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蘭亭高科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楊林江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768222-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滬鐵民初字第410號 |
案號 | (2015)滬鐵執(zhí)字第0000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07 |
發(fā)布日期 | 2015-1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浙江蘭亭高科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省蘇安能節(jié)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幣283萬元;^~^ 二、被告浙江蘭亭高科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省蘇安能節(jié)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幣283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后十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若被告提前清償債務的,利息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3,155元,減半收取16,577.50元,由被告浙江蘭亭高科控股有限公司負擔,該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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