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衡陽市力源動力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定喜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801874-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湘0408民初581號 |
案號 | (2017)湘0408執(zhí)67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榮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衡陽市蒸湘區(qū)祥慶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63013.7元(暫計算至2017年4月21日),后期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本金為基數,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本息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標準計付; 二、被告衡陽市力源動力制造有限公司、周定喜、鄧素珍、王新平對被告湖南榮恒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湖南榮恒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衡陽市蒸湘區(qū)祥慶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7207元,財產保險費5000元,合計62207元由被告湖南榮恒科技有限公司、衡陽市力源動力制造有限公司、周定喜、鄧素珍、王新平共同負擔61817元,原告衡陽市蒸湘區(qū)祥慶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負擔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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