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翔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童中權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5114170-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江寧開商初字第00165號 |
案號 | (2016)蘇0115執(zhí)恢86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19 |
發(fā)布日期 | 2017-01-0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翔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謝紅祥貨款6503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以65036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翔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安徽翔鷹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804元,由被告安徽翔鷹公司南京分公司、安徽翔鷹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謝紅祥先行墊付,被告安徽翔鷹公司南京分公司、安徽翔鷹公司在給付上述款項時應加付此墊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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