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州鴻洪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盧正洪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1306****877L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黔0103民初5968號民事判決書 (2017)黔 01 民終2625 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8)黔0103執(zhí)324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暫無 |
立案日期 | 2018-11-19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審正文: 一、貴州鴻洪投資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借款人民幣200000元給毛孝田,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從2015年4月20日起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320元,減半收取2660元,由被告貴州鴻洪投資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交,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二審正文: 一、 撤銷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2016)黔 0103 民 初 5968 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 變更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 初 5968 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貴州鴻洪投資有限公司、盧正洪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毛孝田一次性償還借款人民幣 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 200000 元為基礎,從 2015 年 4 月 20 日起按月利率 2%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 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含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 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 2660 元(已減半收?。?,由盧正洪、貴州 鴻洪投資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 5320 元,由盧正洪、 貴州鴻洪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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