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中傳華鑫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34432046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京04民初655號 |
案號 | (2021)京04執(zhí)恢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北京中傳華鑫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劉惠文(LIU,HUI-WEN)償還借款本金總計人民幣751萬元;二、北京中傳華鑫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劉惠文(LIU, HUI-WEN)償還利息。以所欠本金人民幣751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每月2%計算利息,如按期還款,則按照每月1%計算利息。利息計算期限從2019年2月11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三、本案的保全費用5000元、保全保險費用18000元由袁智武負擔。由于上述兩筆費用已由劉惠文(LIU,HUI-WEN)支付,袁智武在2019年6月30日前與借款本金人民幣751萬元一并償還給劉惠文(LIU,HUI-WEN);四、袁智武、畢樹春、王麗對北京中傳華鑫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款項的償還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五、如北京中傳華鑫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部分還款,應優(yōu)先償還本調(diào)解書主文第三項的費用,即保全費用、保全保險費用。此兩筆費用付清之后,再按照本調(diào)解書主文第二項、第一項的順序償還,即按本調(diào)解書主文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的順序償還;六、訴訟費64531元,減半收取為32265.5元,由被告袁智武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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