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穗港局埔交罰(2020)HP0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十三條 從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yè)務經營者的名稱、固定辦公場所及聯(lián)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事項發(fā)生變更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處貳仟元整(¥2000元)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9-10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港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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