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州金太陽鵬宇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錢永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734958-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天商初字第01191號 |
案號 | (2016)蘇0402執(zhí)172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4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舜龍重工(常州)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歸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暫計至2015年7月16日的利息138403.02元,以及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實際還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常州江南電力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東方金屬結構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陽鵬宇機械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舜龍重工(常州)機械有限公司追償。 三、王曄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李燕萍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舜龍重工(常州)機械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63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87631元,公告費800元,由舜龍重工(常州)機械有限公司、常州江南電力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東方金屬結構有限公司、常州金太陽鵬宇機械有限公司、王曄、李燕萍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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