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建元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905705-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京0112民初2475號 |
案號 | (2019)京0112執(zhí)5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發(fā)布日期 | 2019-02-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北京維拓時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其與被告建元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胖胖豬信息咨詢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簽訂的《出借咨詢與服務協(xié)議》的行為有效,合同已于2018年4月12日解除; 二、被告建元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返還原告北京維拓時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萬元; 三、被告建元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原告北京維拓時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損失245333.33元; 四、被告建元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原告北京維拓時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以1000萬元為基數(shù),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計算標準); 五、被告建元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原告北京維拓時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50萬元; 六、駁回原告北京維拓時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400元,由被告建元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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