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承德保承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39883264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冀0802民初191號 |
案號 | (2019)冀0802執(zhí)109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發(fā)布日期 | 2019-08-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段廣瑞、李淑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借款本金392398.71元以及計算至2018年11月18日的利息和罰息88252.68元(利息和罰息按借款合同利率計算繼續(xù)計算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 二、被告段廣瑞、李淑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家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支付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7210.00元; 三、被告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保承中藥材種植有限公司、承德保承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李玉龍、段素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4356.00元(減半收取),訴前財產保全費3270.00元,合計7626.00元,由六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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