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新)應急罰〔2020〕01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慈溪市向維海洋導航儀器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方法和安全設備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根據(jù)執(zhí)法檢查,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于2020年05月27日對你(單位)涉嫌你(單位)現(xiàn)查明:慈溪市向維海洋導航儀器有限公司在企業(yè)西南側車間設置的危險化學品倉庫內(nèi),存儲42桶硫酸、24袋(25公斤/袋)氫氧化鈉以及12袋(25公斤/袋)氟化氫銨、3桶硝酸,未做相應的隔離,該公司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第4.8項的要求,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二樓東側車間內(nèi)移動電器未設置漏電保護器,臨時插座未接地,該公司的安全設備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T13955-2017)第4.4.1.a項的要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予以立案調查?! ‖F(xiàn)查明:你(單位)你(單位)現(xiàn)查明:慈溪市向維海洋導航儀器有限公司在企業(yè)西南側車間設置的危險化學品倉庫內(nèi),存儲42桶硫酸、24袋(25公斤/袋)氫氧化鈉以及12袋(25公斤/袋)氟化氫銨、3桶硝酸,未做相應的隔離,該公司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第4.8項的要求,其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二樓東側車間內(nèi)移動電器未設置漏電保護器,臨時插座未接地,該公司的安全設備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T13955-2017)第4.4.1.a項的要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ǎn)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本機關在查辦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證據(jù)先行登記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陨线`法事實主要證據(jù)如下: 1、《現(xiàn)場檢查記錄》((新)應急檢記[2020]028)、《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新)應急責改[2020]016號)、公司車間主任和管理員詢問筆錄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6-22 |
決定機關 | 寧波杭州灣新區(qū)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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