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哈市稅稽罰〔2018〕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一、 違法事實 (一)你公司取得第三方“烏魯木齊海安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開具的已證實虛開的5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合計金額為464508.56元,稅額為78966.44元,價稅合計543475.00元,于2017年10月已申報抵扣進項稅額78966.44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 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33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 134號)第二條之規(guī)定,你企業(yè)應轉(zhuǎn)出增值稅進項稅金78966.44元,并補繳2017年10月增值稅78966.44元。 (二)你公司取得第三方“烏魯木齊瑞文通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開具的已證實虛開的3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票貨不一致,于2017年6、7月申報抵扣進項稅額38046.58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 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3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 134號)第二條之規(guī)定,你公司應轉(zhuǎn)出增值稅進項稅金38046.58元。 你公司于2018年1月進行補充申報,轉(zhuǎn)出2017年6月進項稅金14733.33元,轉(zhuǎn)出7月進項稅金23313.25元,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行政處罰-罰款130820.8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9-11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哈密市稅務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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