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池州市貴池民生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70271****706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皖1702民初274號 |
案號 | (2019)皖1702執(zhí)19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池州天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借款本金4886634.36元及利息(含罰息。從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的利息為158715.56元,從2017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7.6125‰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二、被告江龍、張紅英、池州市貴池民生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齊燁南以其與江龍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江有勝以其與張紅英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如被告池州天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時間履行義務,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對被告池州市貴池民生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用于質押的73.5萬元保證金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六、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47117元,由被告池州天源現(xiàn)代農業(yè)有限公司、江龍、齊燁南、張紅英、江有勝、池州市貴池民生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費47117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池州秋江支行;戶名:池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賬號: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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