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誠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1700MA****JR2W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1702民初8310號 |
案號 | (2021)皖1702執(zhí)177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池州市金城工程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安徽誠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5日簽訂的《物業(yè)租賃合同》;二、被告安徽誠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池州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電子信息產業(yè)園26號廠房第一、二層(面積共計5924平方米)騰空,并返還給原告池州市金城工程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三、被告安徽誠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41468元/月的標準向原告池州市金城工程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案涉廠房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和占有使用費;四、被告安徽誠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每季度7108.8元的標準向原告池州市金城工程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實際交付案涉廠房之日止的物業(yè)管理費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利息以每季度7108.8元為基數(shù),分別自每季度逾期支付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5五、被告安徽誠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池州市金城工程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由其代繳的水費303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053元,由被告安徽誠富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費1205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池州秋江支行;戶名:池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賬號: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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