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衡惠華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20600MA****MN5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1281民初8320號 |
案號 | (2020)蘇1281執(zhí)20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興化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陳玉騏與被告興化市晴明養(yǎng)老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二、被告興化市睛明養(yǎng)老院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將租賃的原告陳玉騏位于興化市五里西路33號大樓樓上二層、三層以及大樓后面停車場騰空,由原告陳玉騏收回。(以雙方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物為準)三、被告興化市睛明養(yǎng)老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陳玉騏租金247916元(已計算至2019年12月31日)及其違約金(其中175000元從2018年7月1日起,另72916元從2019年7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并給付從2020年1月1日起按每年175000元計算至實際返還租賃物止的使用費。四、被告南通衡惠華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對被告興化市晴明養(yǎng)老院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6案件受理費9439元,由被告衡惠公司、睛明養(yǎng)老院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預交上訴費(開戶行:中國銀行泰州分行營業(yè)部;戶名: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79369913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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