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范縣光合食用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341092659****852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贛1025民初498號 |
案號 | (2018)贛1025執(zhí)4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樂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樂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2 |
發(fā)布日期 | 2019-04-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被告2016年7月10日簽訂的《食用菌種植回收合同書》; 二、被告范縣光合食用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黃年龍損失862911元。 三、駁回原告黃年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830元,由被告范縣光合食用菌農民專業(yè)合作承擔12679元,由原告黃年龍承擔61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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