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公(消)行罰決字〔2019〕102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眾茂杭州灣熱電有限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慈溪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杭州灣新區(qū))的寧波眾茂杭州灣熱電有限公司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寧波眾茂杭州灣熱電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工商銀行寧波江東支行(中興路757-773單號)(賬號:920113332)。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寧波市公安消防支隊 2019年3月15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3-15 |
決定機關 | 杭州灣新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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