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保監(jiān)罰〔2013〕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幸福人壽編制和提交虛假財務(wù)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我會決定對幸福人壽罰款15萬元;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我會決定對趙維民警告并罰款1萬元。 二、幸福人壽違規(guī)批準分支機構(gòu)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我會決定對幸福人壽罰款6萬元;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我會決定對趙維民警告并罰款1萬元。 三、幸福人壽未按規(guī)定使用經(jīng)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我會決定對幸福人壽罰款10萬元。 四、幸福人壽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我會決定對幸福人壽罰款5萬元。 五、幸福人壽部分監(jiān)事未取得任職資格實際履職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我會決定對幸福人壽罰款2萬元。 六、幸福人壽未在猶豫期內(nèi)進行保單回訪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chǎn)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根據(jù)《人身保險新型產(chǎn)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我會決定對幸福人壽警告并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yīng)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款繳至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萬達廣場支行,賬號7112410189800000130),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fù)印件送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3-07-24 |
決定機關(guān) | - |
法定代表人 | 楊軍華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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