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臺稅一稽罰[2020]107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逗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2018參加廣州春交會購買兩個展會需要裝修,找廣州益明公司的廖冠富委托裝修,當時沒有簽訂相關協(xié)議,預先支付定金35000.00元給廖冠富個人賬戶,展會裝修結束后又信用卡刷卡支付94850.00元,并取得了廖冠富提供的廣州茗盛廣告有限公司開具的2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發(fā)票號碼22378115,發(fā)票金額84951.46元,稅額2548.54元,價稅合計87500.00元;發(fā)票號碼22378116,發(fā)票金額41116.50元,稅額1233.50元,價稅合計42350.00元,此2份發(fā)票系虛開的,當?shù)囟悇諜C關并已出具《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你單位與廣州茗盛廣告有限公司沒有業(yè)務往來。以上2份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已在2018年5月在產品銷售費用—展覽費入賬,并結轉當年度損益,未調整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你單位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3036786.08元,應調整你單位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2906936.08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3號)之規(guī)定,對2018年度編造虛假企業(yè)所得稅計稅依據(jù)行為,處罰決定:處以9000.00元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31 |
決定機關 | 臺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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