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湖稅稽罰[2019]37 |
違法行為類型 | 安吉縣龍鑫印染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1、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承包染色車間取得承包費收入1771200元未入賬,未并計收入申報納稅,應調增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771200元。2、2015年賬外發(fā)放員工工資713156元,未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9151.87元。以上應調增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58044元,彌補虧損65813.74元后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92230.26元,補繳企業(yè)所得稅248057.57元。3、2016年度承包染色車間取得承包費收入2361600元未入賬,未并計收入申報納稅,應調增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361600元。4、2016年賬外發(fā)放員工工資1176442元,未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9855.63元。以上應調增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185158元,調增2015年度已經彌補的虧損65813.74元后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50971.74元,補繳企業(yè)所得稅312742.94元。5、2017年度承包染色車間取得承包費收入2361600元未入賬,未并計收入申報納稅,應調增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361600元。6、2017年賬外發(fā)放員工工資1256052元,未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3993.25元。以上應調增201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105548元,補繳企業(yè)所得稅276387元。7、2018年度承包染色車間取得承包費收入2361600元未入賬,未并計收入申報納稅,應調增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361600元。8、2018年賬外發(fā)放員工工資1595147元,未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2461.50元。以上應調增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766453元,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2231072.75元。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罰如下: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少繳企業(yè)所得稅837187.51百分之六十的罰款502312.50元。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135462.25元百分之六十的罰款81277.35元。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2018年度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行為處罰款1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20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湖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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