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日照銀豐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正博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10267****45XE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魯1121民初540號 |
案號 | (2020)魯1121執(zhí)69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五蓮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日照聚仁堅果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起,于每月15日前償還原告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300 000元,直至借款本金4 398 450元、利息3 666 444元,合計8 064 894元以及2020年2月21日以后按涉案借款合同約定利率產(chǎn)生的利息全部還清; 二、若被告日照聚仁堅果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協(xié)議約定的日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原告山東五征集團有限公司有權按照借款本金4 398 450元、利息3 666 444元,合計8 064 894元以及2020年2月21日以后按涉案借款合同約定利率產(chǎn)生的利息全額申請執(zhí)行(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日照聚仁堅果有限公司已償付部分按照先息后本的順序予以抵扣); 三、被告日照盛康糧油工貿(mào)有限公司、日照銀豐投資有限公司、日照冠豐進出口有限公司、日照聚豐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海倍食品有限公司、李正博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日照聚仁堅果有限公司追償; 四、案件受理費68 254元,減半收取計34 127元、保全費5 000元,合計39 127元,被告日照聚仁堅果有限公司、日照盛康糧油工貿(mào)有限公司、日照銀豐投資有限公司、日照冠豐進出口有限公司、日照聚豐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海倍食品有限公司、李正博負擔。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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