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福信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0275****55X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津0116民初31847號 |
案號 | (2020)津0116執(zhí)671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本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福信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段淑榮借款本金97500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29日前利息1500元及自2018年11月3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975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二、原告段淑榮對被告天津福信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東區(qū)成林道1號房產享有抵押權,有權在該房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第一、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相應抵押權利受償后剩余部分優(yōu)先受償;三、被告天津福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天津市福信典當行有限公司、天津福信控股有限公司、宋建軍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履行代償義務后,有權向被告天津福信集團有限公司追償。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950元,減半收取計46975元,由被告天津福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天津福信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被告天津福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天津市福信典當行有限公司、天津福信控股有限公司、宋建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履行代償義務后,有權向被告天津福信集團有限公司追償)。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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