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華夏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陳本福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9439519-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臺民初字第1320號 |
案號 | (2014)臺執(zhí)行字第014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1-12 |
發(fā)布日期 | 2014-12-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原告葉東杰與被告福建華夏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被告陳本福雙方確認被告福建華夏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葉東杰借款本金400萬元,被告福建華夏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7月31日支付本金100萬元,2014年8月31日支付本金100萬元,2014年9月30日支付本金100萬元,2014年10月31日支付本金100萬元。二、被告福建華夏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11月30日支付原告葉東杰利息,利息以未還部分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2%,從2014年1月31日起計至本金還清之日止。三、被告福建華夏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同意于2014年7月31日支付原告葉東杰花費的律師費5000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費22165元,由原告葉東杰承擔11082元,被告福建華夏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11083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葉東杰承擔。原告葉東杰已先行墊付,被告福建華夏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支付給原告葉東杰。五、被告陳本福同意對上述款項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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