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臺市監(jiān)經處〔2019〕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
行政處罰內容 | 當事人在生產的電線及在合格證上標注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混淆消費者的內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在兩年內有相同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在案發(fā)后主動配合調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結合《關于規(guī)范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實施意見》(浙工商法〔2015〕9號)對處罰幅度的細化標準的規(guī)定,現(xiàn)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沒收標注“杭州中策永通線纜有限公司”等字樣的電線389卷、產品合格證1100張、鋼模3只;3.罰款175000元。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存放侵權物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鑒于本局沒有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將上述侵權物品用于生產的事實和證據(jù),現(xiàn)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沒收標注“杭州千島湖永通電纜有限公司”及“”注冊商標等字樣的產品合格證3500張、防偽標識4800枚、透明內包裝袋1500只,標注“杭州千島湖永通電纜有限公司”等字樣的鋼模3只。當事人未經變更登記,擅自改變登記住所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現(xiàn)責令當事人在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3-09 |
決定機關 | 臺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管裴倫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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